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為 Guangdo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Institute,縮寫為GPMII。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物業服務企業和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企業和單位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本會致力推進廣東省物業管理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加快物業管理市場進程。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為企業提供行業發展動態和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要求及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在政府、企業與業主三者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注重行業自律,樹立良好的經營作風,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為維護廣東省和諧社會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物業管理行業職業道德規范和準則,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企業與業主三者之間起橋梁作用。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動行業管理各項改革,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三)為會員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業務咨詢服務,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四)組織對外交流、考察活動,發展同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民間和社團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行業內業務培訓和有關學術交流,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技能,搭建行業人才服務平臺,促進行業服務水平提高,提升居住品質,開展優秀物業服務項目的評估認證,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五)發揮物業行業協會作用,編制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從業人員行為。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兼并重組,推動物業服務規?;?、品牌化經營,提升整體服務水平。監測并定期公布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供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物業費時參考。引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合同約定物業服務價格調整方式。
(六)發揮行業媒體導向服務功能,向企業提供物業管理行業改革與發展動態及信息,編輯會刊,運行網站,促進與本行業相關宣傳媒體的交流合作。開展法規與政策、產業與市場、企業管理等咨詢服務,指導行業健康發展。
(七)制訂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并監督遵守。提倡行業誠信,推進企業誠信建設,創建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組織會員單位向社會作出“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為業主提供良好的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
(八)收集、發布及咨詢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信息。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接受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有關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本省從事物業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及與其相關的企業單位和團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四)由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五)載入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每年交納會費30000元;
(二)常務理事每年交納會費15000元;
(三)理事、監事每年交納會費6000元;
(四)會員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后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制訂或修改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表決。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及監事長、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選舉和罷免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表決。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八)對本會變更、合并、分立、解散(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章程特別授權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和決定本會合并、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本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通知會員代表。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應當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黨員代表、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經同意方可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和增(減)注冊資金的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七)決定提前或延期換屆;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十)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并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處分;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十三)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重大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如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等;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出席(列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副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三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務理事,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七條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副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人數須在3人以上,且為奇數。監事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三十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會議,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七)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會議的會議紀錄、紀要簽名鑒證;
(八)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列席。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列席。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不少于5人,且為奇數。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方可任職,并最多只能延期1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秘書長以下職務和名譽職務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內地居民,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男士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士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吊銷登記證書的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四)正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擬聘任或擬解聘的正、副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表決確定。
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常務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對會員的聯絡和督促會員履行義務;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四)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財務管理制度》和《辦事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捐贈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扣贈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組織。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會收取的會費額度和標準應當明確,不具有浮動性。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重復收取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上一年度工作報告送,并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本會依法不予公開。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四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六十五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包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協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部門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十六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協會面向會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申報手續。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時,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或常設機構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時,采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六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應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十九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七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七十一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征求登記管理機關意見,并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進行清算。
本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28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