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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作者:秘書處發布時間:2019-04-19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為 Guangdo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Institute,縮寫為GPMII。

        第 二 條 本會是廣東省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性,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致力推進廣東省物業管理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加快物業管理市場進程。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為企業提供行業發展動態和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要求及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在政府、企業與業主三者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注重行業自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良好的經營作風,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為維護廣東省和諧社會而努力奮斗。

        第 四 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業務指導。

        第 五 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委員會。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委員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 六 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黨組織,負責協會黨建工作,指導會員單位開展行業黨建工作。協會黨組織負責人依照黨的章程民主選舉產生。

        第 七 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全境。

        第 八 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 九 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貫徹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物業管理行業職業道德規范和準則,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企業與業主三者之間起橋梁作用。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動行業管理各項改革,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三)為會員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業務咨詢服務,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四)組織對外交流、考察活動,發展同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民間和社團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行業內業務培訓和有關學術交流,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技能,搭建行業人才服務平臺,促進行業服務水平提高,開展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活動,發揮示范引導作用,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五)發揮行業媒體導向服務功能,向企業提供物業管理行業改革與發展動態及信息,編輯會刊,運行網站,促進本行業相關宣傳媒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法規與政策、產業與市場、企業管理等咨詢服務,指導行業健康發展。

        (六)制訂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并監督遵守。提倡行業誠信,推進企業誠信建設,創建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組織會員單位向社會作出“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為業主提供良好的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

        (七)收集、發布及咨詢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信息。

        (八)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 十 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為本行業企業及與其相關的單位和團體,本會只設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參加本會活動,也可由該單位書面委托其他人代表其參加本會活動。每個會員單位只能派一名代表參加本會活動。

        第 十二 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 十三 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主體證明資料(如企業營業執照及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理事會通過;

        (三)辦理入會手續;

        (四)申請通過的,將于在本會網站、微信公眾號、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 十四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優惠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 十五 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 十六 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執行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三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二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一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五千元;

        (五)監事長、副監事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二萬元;

        (六)監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五千元;

        (七)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二千元。

        第 十七 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退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會網站、微信公眾號、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 十九 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可以對其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 二十 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 二十二 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協會在法律、法規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秘書長(選任制);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 二十三 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以舉行;其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會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罷免理事、監事等重大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員數量超過200個的,可以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不能少于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代表的超過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一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且人數應為奇數。

        單位理事由理事單位推薦一位負責人出任。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發生工作變動等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時,由該單位另行推薦人選,報本會秘書處予以變更。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聘任制),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提出修改協會章程的方案;

        (十)提出選舉或者罷免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秘書長(選任制)的議案;

        (十一)答復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

        (十二)通過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

        (十三)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當值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當值執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當值執行會長委托其他執行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可提議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全體監事會成員簽名的提議函。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確實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同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人數應為奇數。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第二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的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應經理事會確認,并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并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 三十 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同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 三十一 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當值執行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當值執行會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當值執行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三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可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全體監事會成員簽名的提議函。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會員大會的任期相同,監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

        第 三十四 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有權向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 三十五 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經監事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若召開臨時監事會議,監事長應當在提議提出之日起十日內召開,就所議事項做出決議。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監事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務;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達六個月時,由監事會召開會議決定由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務。

        第 三十六 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情況可向監督對象提出建議,但不能代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任何決定。監督對象在接到監事會建議時,應當及時向監事會通報對建議的采納情況。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的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 三十八 條 本會的秘書長可以采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執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執行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如秘書長采用聘任制,則由本會理事會對秘書長進行聘任。

        第 三十九 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 四十 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當值執行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確定薪酬等,報當值執行會長批準;

        (六)組織起草、修改辦事機構內部規章制度。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執行會長議事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 四十一 條 本會第五屆設立四名執行會長,其中一名當值執行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屆執行會長采取輪值制,日常事務由當值執行會長和秘書長商量決定;重大事務由執行會長議事會議提出方案,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并按程序提交理事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執行。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執行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 四十二 條 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執行會長對協會各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確定本會重大事務,包括: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修改協會章程的方案;本會選舉或者罷免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秘書長的議案;

        (三)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審議秘書處提出的工作方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 四十三 條 本會當值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執行會長議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研究本協會及本行業領域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五)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

        (六)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 四十四 條 執行會長議事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促、落實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各項工作;

        (二)決定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方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 四十五 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并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具體人事管理方面的相關制度由秘書長組織起草,并報執行會長議事會議批準。

        第 四十六 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范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物業管理行業的整體利益。理事、監事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者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理事、監事應當誠懇聽取會員和住建廳行政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 四十七 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 四十八 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理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 四十九 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五十 條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 五十一 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 五十二 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當值執行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以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 五十三 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依法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 五十四 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 五十五 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 五十六 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 五十七 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由本會秘書長結合《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確定,并報執行會長議事會議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 五十八 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 五十九 條 加強黨組織建設。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發展黨員,支持黨員參加黨的活動,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配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上級黨組織查處本組織違紀黨員。

        第 六十 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 六十一 條 本會黨支部書記參與理事會決策,并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六十二 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 六十三 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三十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 六十四 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 六十五 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 六十六 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有關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 六十七 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六十八 條 本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 六十九 條 按照登記核定及章程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予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第 七十 條 投入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九章

        第 七十一 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 七十二 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 七十三 條 本章程所稱“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及“滿”、“連續”等,均包含本數。

        第 七十四 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 七十五 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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