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行政處罰實施標準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關于印發《〈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標準》的通知
深建物管〔2020〕22號
各區(新區)住房和建設局、深汕特別合作區住房建設和水務局:
為了規范《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行為,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標準》?,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6月19日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標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行政處罰行為,按規定行使罰款裁量權,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標準。
第二條 業主大會違反《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分割管理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業主大會違反《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業主大會違反《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未定期與數據共享銀行核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業主大會違反《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未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于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三十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于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二十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于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十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業主委員會違反《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公示終止職務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單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業主委員會違反《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向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辦理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遞補備案手續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業主委員會違反《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提供給業主查閱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未每半年公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監事物業管理費、停車費繳納情況的,處一萬元罰款;
(三)未每半年公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監事停車位使用情況的,處一萬元罰款;
存在數項違法行為的,合并處罰,最高罰款不超過三萬元。
業主委員會違反《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配合相關專營單位維修養護、改造物業管理區域相關設施設備或者設置管線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業主共有資金用于銀行儲蓄和依法購買國債以外的其他投資、借貸給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資金數額十萬元以下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資金數額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資金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處五萬元罰款。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監事、執行秘書和財務人員違反《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或者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處一萬元罰款;
(三)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的,處一萬元罰款;
(四)侵占、挪用業主共有資金,將業主共有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業主共有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處一萬元罰款;
(五)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與其履行職務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紅包禮金、減免收費、停車便利等利益的,處一萬元罰款;
(六)違規泄露業主信息的,處一萬元罰款;
(七)與本業主大會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處一萬元罰款;
(八)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介紹相關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就業的,處一萬元罰款;
(九)拒不執行街道辦事處、相關主管部門關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關裁判的,處一萬元罰款;
(十)有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處一萬元罰款;
存在數項違法行為的,合并處罰,最高罰款不超過三萬元。
第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移交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設施設備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三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六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未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報送備案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三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六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將本物業管理區域用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明示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三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六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第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分割管理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八萬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十二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新建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滿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并提供物業出售和物業交付資料、物業測繪文件、已籌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相關資料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八萬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十二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拒不履行物業承接查驗義務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八萬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十二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第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責令建設單位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市場平均售價和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支付???,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用于購置、租賃物業管理用房,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處二十六萬元罰款;
(二)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處三十五萬元罰款;
(三)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處五十萬元罰款;
以上三種情形,建設單位按規定主動支付物業服務用房??畹?,從輕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第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繳清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繳清;逾期未繳清的,以未繳清款項為基數,按照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或者未將業主共有資金轉入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在物業管理區域設立獨立核算的服務機構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副本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備案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公示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管理費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并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備案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未定期與數據共享銀行核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對違法行為予以勸阻、未及時報告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將車位、車庫的使用情況按月予以公示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擅自對共有物業或者物業專有部分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配合相關專營單位維修養護、改造物業管理區域相關設施設備或者設置管線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未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報告相關緊急情況和進行應急維修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二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移交相關資料、資金和物品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退出、移交相關資料、資金和物品;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關資料、資金和物品的,責令退還逾期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按照逾期天數處以每日二千元罰款,并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責令限期一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數每月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侵占、挪用業主共有資金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依法追回,給予警告,并處被侵占或者挪用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等共有物業用途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情節輕微的,處八萬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十二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規泄露業主信息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 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的,由區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八萬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十二萬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將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并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逾期未拆除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業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實施該行為的個人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業一百平方米以下的,處一萬四千元罰款;
(二)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業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業三百平方米以上的,處三萬元罰款。
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業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實施該行為的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業一百平方米以下的,處八萬元罰款;
(二)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業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處十二萬五千元罰款;
(三)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業三百平方米以上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 供水、排水專營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接收移交的供水、排水設施設備或者不履行維修養護責任的,由水務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三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六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供電專營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接收移交的供電設施設備或者不履行維修養護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三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六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供氣專營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接收移交的供氣設施設備或者不履行維修養護責任的,由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三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六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通訊專營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接收移交的通訊設施設備或者不履行維修養護責任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三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六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其他相關專營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接收移交相關設施設備或者不履行維修養護責任的,由相關專營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標準實施行政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三萬六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六萬元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第十七條 本實施標準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標準關于“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十九條 本實施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